依据<<城市房屋租赁治理办法>> 第13划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存案轨制。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治理部分登记存案。
第14条划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15条划定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治理部分办理登记存案手续。
第15条划定 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存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正当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实。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实。
第16条划定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治理部分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登记存案的意义在于: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存案后,能够维护租赁双方的正当权益;进步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杜尽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行为;减少房屋租赁行为中的纠纷和矛盾;进步防范意识,减少房屋不安全因素;增加政府财政收进,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房屋租赁未登记存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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