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小区的两百多户业主房子买了两年,依然没有拿到房产证。近日,上海普通法院审结了一起开发商违约办理产证案件,经过对簿公堂,业主们最终得到开发商将在三十天内办齐证件的承诺,并获得了赔偿金。对此,地产律师提醒购房者,延迟收楼、延迟办证都可以依照合同进行维权。
延期交楼、办证 业主状告开发商
2011年7月初,上海浦东某小区的二期楼盘开始对外进行预售。由于地段不错、价格实惠,迅速吸引了大量购房者亲睐。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该楼盘宣告售罄,两百多户准业主成为未来的邻居。开发商先后与众业主签定了“商品房(资料、团购、论坛)预售合同”。合同中,买卖双方对交房时间及办理房地产手续(即“大产证”)时间进行了约定。
此后,业主们先后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30—450万元不等,合同约定2012年7月31日前交房,2012年10月31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产权证(即“大产证”)。
然而,随着时间的临近,开发商的交房、办证的承诺却都迟迟未兑现。2012年7月底,业主们本来应该陆续拿到钥匙,收房入住,开发商方却没有动静,并没能如期交房给众业主使用。随后,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该地产公司答应一次性赔偿众业主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逾期交房”的赔偿。
事实上,开发商并没能从延迟交楼中吸取教训,在房产证办理上又连续违约,直到2014年7月12日众业主才先后收到地产公司的通知,告知将从2014年7月22日开始办理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至此该公司已与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时间滞后近两年,严重违反双方的约定。
不少失去耐性的业主开始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地产证(小产证)”的办结时限,约定的“大产证”是地产公司的权利,与业主无关,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但业主已经放弃,所以地产公司无违约,更无赔偿的义务,建议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对此,原告律师指出,双方尽管没有约定小产证的办结时限,但根据合同的约定,明确约定了大产证的办理时间,大产证是办理小产证前提,既然有约定,开发商就应承担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合同无约定产证办理时限,开发商要在交房后的90日内办结产证。法律规定与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办理产证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没有约定的问题,所以被告要承担违约期间的相当与房屋总价值同期逾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被告违约,判另承担违约期间的同期愈期银行贷款利息。
维权贴士:如何应对逾期办理房产证
逾期交房影响业主按时入住,逾期办理房产证,不仅使购房者对房屋的使用受到影响,还可能导致不能及时迁户口、小孩读书报不上名、房屋无法出租、抵押或者转让,使一些购房者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
事实上,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几乎是不少开发商出现的“一条龙”问题。房屋未按照时间交付,往往会影响后续房产证的办理。而这两项的延迟,业主都可以进行索赔。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事实上,在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事项往往都会进行细致明确的约定,如明确办理期限、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和方法、超过什么期限后可以解除合同等。这样,在出卖人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有明确的依据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按时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义务,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留意是否有相关条款的约定。一旦开发商延迟办证,可以依次为依据进行违约索赔,损失金额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没有约定的,则按照购房款参照银行利息标准进行计算。